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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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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委办发[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

开展全省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0〕23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意见》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今年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等部门报告,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按要求及时上报清查工作总结。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6月26日

        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仍屡禁不止,个别单位问题还较为严重。这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反腐败工作部署,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小金库”的专项检查。

 一、清查的时限、范围和办法

  全省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从今年6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主要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进行清查。以清理帐户为基础开展重点清查,重点清查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行政执收执罚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和有人民群众举报的单位。

 二、清查的重点内容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下列专项资金,均为清查的重点。

  1.各项价外费用;

  2.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利息等收入;

  3.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4.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6.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费收入;

  7.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收入;

  8.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资金。

 三、检查“小金库”的政策规定

  1.按照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调帐补交各项税收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小金库”资金发生额处以1至2倍的罚款。

  2.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个人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除按第一项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个人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税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凡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对署名举报人要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清查出的已上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数额的3%,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具体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查“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清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银行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小金库”的清查工作,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单位现有“小金库”资金必须停止使用、停止支付。今后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违者从严处罚。

  2.大力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清查“小金库”的意义、重点内容和政策等,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以取得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各新闻单位要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对私设“小金库”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进行公开曝光。

  3.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清查工作。要认真清理帐户,加大重点清查面,保证清查效果。

  4.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对“小金库”的清查工作。发动群众举报私设“小金库”问题是清查“小金库”行之有效的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举报。省清查“小金库”举报电话为:省财政厅:(024)22830814;省监察厅:(024)23128237;省审计厅:(024)86892176。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各地区、各部门对群众的举报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举报的线索,有的放矢地认真组织检查,查深查透,查出成效。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凡泄漏举报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通过清查,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会和预算管理,完善财税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

  5.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今年年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审计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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