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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6-10
【生效日期】1994-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27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文件)精神,尽快理顺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的执法机构,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大中城市(设区的市)区工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政府和省工商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要注意协调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体制调整平稳过渡,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区工商局要冻结人事,不准调入调出,个别需要调动的,须经市工商局同意。原区工商局的资金、财产隶属关系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挤占、挪用,不准借调整之机分钱、分物,防止国家财产流失。
四、这次调整区工商局管理体制,原区工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随原区工商局一并由市工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将另文下达。
五、体制调整中,要妥善解决原区工商局的债权债务。区工商局改为分局后,各项规费收取、使用、上解按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要与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结合进行,市工商局及其分局的“三定”方案由市政府审批。
七、这次体制调整前已实行市工商局对区工商局直接领导的市,要选择1至2个县(市)进行市工商局直接领导县工商局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由省工商局提出全省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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