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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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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辽宁省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03

  【生效日期】1998-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辽宁省

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活动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辽政办发〔1998〕5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公开、公正的评价,充分调动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三改一加强”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改革与脱困的目标,省政府决定开展评选辽宁省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对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中的各类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或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的条件

  (一)企业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是:

  1.综合评价为一类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销售收入、人均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及本行业通用技术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三名。

  2.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注重新产品开发,资本运营成效明显,全面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具有健全的资金调控体系、成本考核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体系。

  3.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运转有效,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4.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较高,具有较高的学识和优秀的品质,年龄结构合理。能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班子成员无重大违纪行为。

  5.依法经营,按章纳税,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

  (二)优秀企业经营者的评选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思想解放,有较强的改革创新和求实敬业精神。

  2.所在企业为企业管理先进单位。

  3.现岗位工作3年以上。

  4.有丰富的工商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善于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善于理财和资本运营。知法懂法守法,从严治厂,经营业绩突出。

  5.知人善任,严于律己,自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为体现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利用《辽宁省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应用软件》对工业企业综合实力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非工业企业参照该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四、评选方法

  辽宁省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原则上每4年评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省政府决定,可缩短评选周期。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动态考核、定期复查的原则,实行平时掌握与择优推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结合的方法,不搞层层重复评选和地区平衡。

  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主任,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审计厅、农办、交通厅、建设厅、贸易厅、外经贸厅、邮电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省人民银行等部门主管领导任成员的辽宁省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评价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各市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推荐名单(其中优秀企业经营者须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评价委员会。中直、省直企业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评价委员会根据各市、各部门推荐名单,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名单报省政府审批。每次评选的企业管理先进单位不超过40户,优秀企业经营者不超过40名。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企业授予辽宁省企业管理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荣誉牌匾;对评选出的企业经营者授予辽宁省优秀企业经营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获奖人员的证明材料进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已不具备优秀条件的,取消荣誉称号。

  今后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表彰活动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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