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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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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 强市、县级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1]19号

  【发布日期】2001-03-25

  【生效日期】2001-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

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辽政办发〔200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3月25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时仍保留现行审计体制。少数经济规模小、审计业务相对少、并经市政府同意设置审计派出机构的市辖区,可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关要求,对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必要的调整,配备足够的审计力量,使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能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量相适应,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

 三、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解决部分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经费不足、审计技术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四、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机构改革中,必须保证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保留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审计人员,市级审计机关中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达到总人数的70%以上。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能从事审计工作的基层领导和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审计综合、法制工作的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70%。市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和岗位交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试行岗位任职资格及考核、考试录用办法,对拟调入审计机关的人员,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考试(具有办法另定),凡考试合格者由上级审计机关颁发合格证书,然后按地方政府录用规定办理。今后,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新录用审计业务人员均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工程、会计、企业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六、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确保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审计厅

                          20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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