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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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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1]98号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2001-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

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制定的《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制度,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适应世贸组织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规范运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10日

         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如下:

 一、“并联审批”的原则

  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

  “并联审批”可采用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输两种审批形式,具备计算机网络传输条件的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审批。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和参加部门

  凡我省区域内各种类型企业(外资企业申请批准证书,按《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申请的前置审批除外)的设立、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审批部门为我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均实行“并联审批”。

  参加“并联审批”的有关部门为: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民委、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海洋和渔业厅、黄金管理局、科技厅、商业局、公安厅、消防局、卫生厅(包括卫生防疫)、交通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质监局、煤炭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北民航管理局、药监局、邮政局、通信管理局、旅游局、环保局、烟草专卖局、体育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建设厅、工商局等涉及前置审批的行政部门及各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关联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意向时,凡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部门编写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书》及《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发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采用电话传真形式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传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决定从网络中下载打印并加盖印章后传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一定期限(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证许可证经营”,同时抄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尽快办理手续。企业取得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为其重新换发营业执照。

  (四)前置审批权限属上级行政部门的,由基层行政部门按照职权及隶属关系,将有关材料将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纵向审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传递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并联审批”的协调

  (一)建立由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并由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并联审批”的联席会议。具体负责通报“并联审批”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在“并联审批”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

  (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建立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监察制度,对不遵守行政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省、市、县(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情况进行监察和通报,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并联审批”工作。

 五、“并联审批”的其他事项

  (一)“并联审批”过程中,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从事许可证批准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企业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企业和投资者承担。

  (二)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时,应在提交的企业章程中明确表述以下内容:1.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除营业执照外,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因“并联审批”而对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随意设置有效期,以免出现营业执照与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相互频繁变更有效期的情况。

  本方案由辽宁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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