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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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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 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4]21号

  【发布日期】1994-05-16

  【生效日期】1994-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辽政发〔1994〕21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法制工作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等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精神,深刻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认清形势,明确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开创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二、全面加快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的立法工作

  我省政府立法工作要在省委领导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规划和省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和第二次创业的目标,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功能齐全、运作灵活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的框架。要把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等方面作为政府立法的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同时要搞好发展教育、振兴科技、繁荣文化、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惩治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要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使立法充分体现改革精神。要紧密结合我省企业制度改革、农村改革、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优先安排有关法规的起草和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一些新的改革措施一开始就按一定的规则健康有序地运行,使政府立法工作同改革的进程相适应。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还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协调力度,依法做好协调工作。

  要全面加快我省政府立法步伐,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立法预测,增强超前意识。加强立法的计划性,严格执行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要大胆借鉴和吸收省外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实行开门立法。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对与改革开放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改善和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当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比较突出。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在某些地方的部门比较普遍。少数地方和部门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等问题还相当严重。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垄断性行业,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搞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法制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也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利措施,从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入手,改善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要继续实行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实现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个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活动,建立执法检查、评议和考评制度,保证执法主体到位、执法目标责任到位、执法保障措施到位。

  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行使审批权、收费权、发证权、处罚权和解释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更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以确保其公正无私、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对执法队伍要进行经常性的整顿。及时清除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分子。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地接受来自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执法评议;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义务;要自觉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重视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的积极性。

  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同一系统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进一步贯彻《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在层级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要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四、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政府法制机构具有行政方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应诉等工作职能。这些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没有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政府法制工作就难以搞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在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省辖市政府原则上要设置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确需调整的,亦应与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并保留法制机构的牌子。随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宏观调控,省、市两级政府所属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要大力培养政府法制工作所需专门人才,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得力干部,充实政府法制机构。要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解决实际困难,使之更好地承担起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圆满完成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

 五、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政府法制工作是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政府法制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列入重要议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并要经常听取分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的形势,部署政府法制建设任务,亲自出面解决政府法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时,要把报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向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布署和检查工作时,要把布置和检查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研究重大决策要注意听取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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