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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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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办发[1997]54号

  【发布日期】1997-04-28

  【生效日期】1997-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4月28日大政办发〔1997〕54号)

 第一条 为在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实施《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调、迁入度假区人员(不含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城市部分调、迁入),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

 第四条 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五条 度假区急需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知名专家、学者,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的;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一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二年以上,不超过35岁的;

  (五)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三年以上,不超过30岁的;

  (六)其他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人才。

 第六条 度假区急需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获得省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

  (二)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所需教师,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5岁的;

  (三)初中所需教师,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0岁的;

  (四)小学及幼儿园所需教师,中师(含中专)以上学历,小学教师不超过40岁,幼儿园教师不超过35岁的。

 第七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拟调入一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居1年以上的;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分居2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分居3年以上的;具有中专以下学历,分居5年以上的。

  (三)在度假区的一方符合以下条件,分居二年以上的:

  1、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工作五年以上、以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残疾人或因公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属于在区内居住的父母身边的唯一子女的。

 第八条 户籍在度假区,身边无子女的离退休人员(男60岁、女55岁以上),可以照顾调入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包括配偶)。

 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度假区定居的,以及侨务统战政策规定可以照顾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十二条 调入工人,须是急需工种的工人、技师以及急需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十三条 五大行业(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新生,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应是从度假区入伍或外地入伍其配偶在度假区居住、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和现役军官家属随军,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援藏退休干部或支援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迁入。

 第十七条 “三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人员,按规定条件迁入。

 第十八条 被注销度假区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度假区的,予以落户。

 第十九条 为度假区引进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迁入落户,其户口性质不变。

 第二十条 单位在度假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在区内购置价值20万元以上营业场所,或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连续三年累计上缴地方税收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迁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度假区,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地驻度假区机构的人员,只办理暂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特殊困难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干部分别凭市人事局、军转办签发的接收、安置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度假区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二)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度假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度假区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其他迁入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由度假区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度假区的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大连市出国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1万元;大专学历的每人1.5万元;中专学历或特殊技术工种工人每人2万元。上述人员的家属每人1万元。

  (二)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每人收取1万元。

  (三)因特殊情况和符合引进资金、捐赠、购买商品房、投资条件迁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缴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批准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三)由大连市调出,离休后回度假区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市的干部;

  (四)经市以上组织部门选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五)按规定解决夫妻两地生活人员;

  (六)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并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增容费在到市人口控制办公室办理核签手续时缴纳。

 第二十八条 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度假区经商办企业、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及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户口的,按《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前有关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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