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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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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2006-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内陆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50元的罚款;

  (二)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处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的,处2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一)炸鱼、毒鱼的以及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在海洋处500元至5万元罚款;

  (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的,内陆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3000元的罚款;内陆机动渔船,处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海洋非机动渔船,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海洋机动渔船,主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处500元至5万元的罚款;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的,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3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以及在禁渔期内网具上船的,处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捕捞的,内陆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海洋机动渔船,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外海渔船进入近海捕捞的,处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五)在养殖水域内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他有害渔业资源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3、删除第二十七条。

  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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