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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606

  【发布文号】沈建管发[1997]36号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沈阳市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建管发[1997]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装饰装修设计市场的管理,方便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出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以下简称装饰施工设计单位)是指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承揽装饰施工任务和招投标时,所提供的装饰装修设计或只为用户提供装饰设计活动行为(其中包括设计方案、装饰效果图和施工图等)。

 第三条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是市政府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业的施工设计,实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专业从事建筑装修设计或专业从事建筑兼营装饰设计单位的资质申报与审批,仍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五条 装饰施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的设备,设施装饰,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预算。

 第六条 装饰施工设计,应满足结构安全,美观适用,优化环境,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装饰设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程序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其设计的开办与增项,资质审查,定级,发证,市场管理等,均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申报或增加装饰设计项目时,均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持装饰施工设计的申请书,到市建管局装饰办进行初审,领取“沈阳市装饰装修施工设计单位登记表”,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增项”;

  二、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在办照或增项后,到施工资质审查部门(市或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施工资质和设计资格审查,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1-4份,同时建立资质档案1-2卷。

  三、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范围栏内填写施工设计规范,加盖设计专用章,并将施工设计资质档案和申报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不另发施工设计证书。

 第十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设计的资质级别和设计范围,按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等级标准》和省建设厅《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来确定,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和专项装饰设计。

 第十一条 在资质审查中,首先确定施工资质级别和营业范围,然后再审核设计资质级别和设计范围。

 第十二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在取得装饰施工设计资格后,必须按确定的设计范围,承接装饰设计任务,不得无证、无照、越级或越范围承揽装饰施工设计。

 第十三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应接受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每年3-5月份的年度检验(即与施工资质年检同时进行)。没参加施工设计年检的,施工设计资格无效。

            第三章 质量与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在装饰设计中,所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将装饰设计方案,送交市消防部门审查认证,严禁在设计中选用违反有关规定,不合格,易燃的材料,设施及设备等。

 第十五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必须各专业齐全,设计的图纸要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标准,满足施工和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防止不合理,不规范,违反施工程序的设计,给工程质量,安全,火灾埋下隐患。

 第十六条 对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或对复杂结构,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的装饰装修项目,还应将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市建管局科技处进行审查后,方可将设计图用于施工中。

 第十七条 装饰施工设计单位,在承揽装饰设计任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施工设计合同,合同的文本采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将施工设计的合同书,报市建管局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如建设单位要对装饰项目进行变更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同意,方可修改设计,施工人员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对需要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设计,要经过原房屋建筑设计的单位同意,并按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进行装饰设计,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设计。

         第四章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设计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对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和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施工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幕墙的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严禁无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设施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幕墙施工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主要应参考幕墙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环境污染和连接预埋件的结构安全等因素,对建筑幕墙工程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并负相应的设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设计者还要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方便施工设计。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单位,要密切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设计的单位,在幕墙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级标准《建筑幕墙》(JG3035)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选用的材料,必须有正式厂家的产品合格证和准用证。不合格,不符合质量要求,消防安全的产品,严禁在建筑幕墙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设计的发包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补办有关手续,责令停止设计等处罚和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将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报送市消防部门和市建管局科技处审查,就用于施工的;

  三、属招标范围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招标的;

  四、发包给无设计资质或越级,超范围的设计单位;

  五、强迫设计单位进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设计的;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设计的承包方,违反本有规定条款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设计,降低资质,取消设计资格等处罚和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无设计项目,进行装饰设计的;

  二、越级或超范围装饰设计的;

  三、设计采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装饰材料,设施和设备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设计的;

  五、由于设计原因,出现质量低劣,安全,火灾事故隐患严重,造成工程损失的;

  六、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施工设计资质证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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