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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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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严 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传[1998]9号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1998-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6月5日辽政传〔1998〕9号)  近来,部分地区和行业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擅自放宽退休条件,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这种作法违反了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导致退休人数增长过快,养老金支付负担急剧加重,严重冲击了社会保险体制的正常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就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退休条件

  1、各市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除国务院和省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条件,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否则省不予承认。

  2、国家规定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铁路、邮电、水利、中建、电力、石油、煤炭、有色、银行、民航、交通等11个行业纳入省统筹之前,不得突破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已突破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纳入省统筹后,省不予承认,其待遇由企业负担。

  3、今年5月16日以后,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经省辖市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其待遇暂由原企业负担;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保险费用。

 二、明确职工退休审批的权限

  职工退休,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审批。个别地区职工退休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作法必须立即纠正。今后,职工退休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保险费用。

 三、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退休审批制度。要选派政策观念强和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退休审批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随意放宽退休条件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原工作岗位。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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