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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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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17

  【生效日期】2001-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月17日

      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现行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存在的政事不分,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不分,执法队伍多头执法、力量分散,预防机构功能交叉、效率不高等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新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运行机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机构调整步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提高疾病综合防治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疾病、保障健康的需要,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卫生工作的新要求。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的要求,分别设置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并完善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卫生监督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水平。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合理划分、统筹兼顾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明确职责和工作范围,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监督机制。

  3.改革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足于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得新增编制。新组建的卫生监督机构要体现卫生执法的综合性。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疾病控制机构改革和发展,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疾病控制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组建服务功能齐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改革目标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在省本级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基础上,2001年上半年完成市级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2001年下半年完成县(区)区卫生监督与疾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到2001年底基本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执法有力、职责明晰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省本级的改革

  将省卫生防疫站、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省地方病防治所、省结核病防治所、省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等6个卫生机构中承担的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业务职能分别集中,进行结构调整,适当精简人员编制,组建辽宁省卫生监督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分别承担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任务。

  (二)各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

  1.各市要立足于加强卫生监督,提高防病的总体水平,建立起协调高效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明确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范围,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分别集中,对原有机构加以归并、调整,明确卫生监督的职能划分,组建专职承担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

  2.为保障卫生监督的公正和队伍的廉洁,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卫生执法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订建立卫生监督的自我约束机制,认真履行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职责并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改革,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原则,将设置分配、服务对象单一的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组建综合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充分发挥其辐射和服务功能,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预防保健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3.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卫生监督管理层次,城区人口较少的省辖市,可以不设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县(县级市)可以设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城区人口较多的省辖市,是否设立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由市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4.新组建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要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不允许借改革之机增设机构、提升级格和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具体卫生监督任务。国有大中型企业或省内中直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后,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其工作任务和服务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举措,事关卫生工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改革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具体指导。

  (三)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同级编制、人事、财政、法制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机构编制事项报同级编委审批。

                     省卫生厅 省 编 办

                     省财政厅 省政府法制办

                         20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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