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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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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9-04

  【生效日期】1998-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8年9月4日大政发〔1998〕74号)  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创建文明城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行人交通管理,整顿行人交通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应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合理确定人行路线,保证人行标线、标志醒目和齐全,做到科学指挥、积极疏导,保障车辆畅通、行人方便和安全。

 二、市区内中山路、人民路、解放路、华北路、五一路、华东路等为行人交通秩序先期重点治理示范路。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协管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重点示范路行人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三、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没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道路,须直行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按信号指示通行。行人不准斜穿马路,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不准穿(跨)越人行道、车行道的护栏。

 四、机动车驾驶员驾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五、行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或交通协管人员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30元以下罚款。

 六、拒绝、妨碍公安机关和交通协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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