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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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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收购倒运黄金原料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4]115号

  【发布日期】1994-12-13

  【生效日期】1994-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收购倒运黄金原料的紧急通知

(辽政办发[1994]115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当前省内一些矿业经销部门任意扩大经销范围,到黄金矿山以现金压价收购、倒运黄金原料(金矿粉、金矿砂、金精矿、金块矿等),特别是进入11月份以来,无论从地区范围和数量看,都有扩大和增加的趋势,严重扰乱了黄金生产和经营秩序。对这种非法行为如不进行严厉打击,必然给全省黄金行业管理造成冲击和混乱,影响黄金生产计划的完成,影响地方财税收入和省黄金开发基金的征收。为禁止非法收购倒运黄金原料,整顿黄金工业生产和经营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黄金及其原料是国家专营的特殊产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黄金原料实行统购专营的宣传,明确黄金原料的销售与运输,须由黄金生产管理机构按销售合同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经销。凡需外运的,必须持有各市黄金主管部门的批件,否则各运输部门不得安排运输计划。

 二、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非法收购倒运活动。各市要立即部署工作方案,黄金管理部门要与公安、税务、铁路、地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侦破和稽查工作。今后对非法收购运倒黄金原料的,要就地没收、就地查办。凡是收购倒运黄金原料按品位折算累计达50克成品金以上的,按大案查处。没收的原料由当地黄金管理部门处理。

 三、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强对黄金矿山(点)的管理,打击非法收购倒运活动。各重点产金市、县要管好各自管理的矿山,签订责任状。凡私自销往外地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外,还要如数收缴黄金各种税费和开发基金。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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