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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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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会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3]59号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政府会议管理实施办法

(辽政办发[1993]59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会议召开与议题的确定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省政府的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扩大到省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和市长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出,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凡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事先审核和协调。需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须经分管副省长组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通过;未经协调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确定。

  (二)省政府工作会议和部门工作会议

  研究部署全省性的工作,并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会议,由省政府主持召开,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研究部署全省性某一方面的工作,并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由部门主持召开,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确定。

  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确定。

 二、会议的审批

  (一)严格控制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工作效率。凡是能用电话、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召开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提倡开小会、开短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就不单独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就不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二)凡属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会议(含电话会议,下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有关部门应提前十天以上将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规格、时间、参加人员和经费等)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送审批。

  1、由省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秘书长,秘书长提出意见后,送请分管副省长审定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以省政府名义由部门主持召开的会议,经办公厅审核后报秘书长,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省长并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3、以省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五十人以上会议,由各部门报请分管副省长审批。

  (三)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请市长、副市长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并常务副省长批准,必要时报省长批准。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市,个别确需开到县的,经秘书长审核后,分别报省政府常务会和分管副省长审定。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如需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沈阳军区、省军区的领导同志出席,须事先报请分管副省长批准。

  (四)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省政府承担;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以省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承担。

  要厉行节约,各种会议不得自行提高会议补助或其他列支标准,不得采取拉赞助或摊派等方式转嫁经费负担。

 三、会议的承办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省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或主管部门承办。根据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或主管部门准备必要的会议材料。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均由办公厅作会议纪录;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必要时由主持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签发。

  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发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由秘书长和分管副省长确定。

  (三)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四)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综合部门和主管部门承办。

  (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六)省政府主持召开的和以省政府名义由部门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一周内,将会议材料(包括通知、签到单、会议印发的材料、音像资料等共三套)整理立卷,送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存档。

 四、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政府组成人员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不得带随员。如有特殊情况或外出不能出席会议,须由本人或委托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事先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请假,并委托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外出或其他情况,不能出席省政府常务会议,须由本人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请假。

  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常务会议作汇报发言,必须是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会议期间,与会同志一般不要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省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得带随员;确有需要的,会前须将名单报秘书长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列席。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要及时说明情况,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并要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省长办公会的决定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分管副省长报告落实情况。

  (五)省政府各种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公开发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需要,安排记者采访和报道。凡需新闻单位发表的稿件,一般由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重要的稿件,由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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