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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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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 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8]40号

  【发布日期】1998-09-12

  【生效日期】1998-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措施的通知

(1998年9月12日辽政办发〔1998〕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的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

          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的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1998年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8〕12号)精神,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为确保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启动市场,降低11项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银行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收费降低30%;

  2.银行系统的代审代编工程预算取费降低30%;

  3.银行系统的经济金融信息咨询费由按咨询额的0.1%至0.3%收费降为按咨询额的0.1%收费;

  4.银行系统的验证企业注册资金取费由按注册资金0.3%计收降为按0.2%计收;

  5.卫生防疫系统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选址、竣工的卫生评价费降低20%;

  6.文化市场管理费由按营业收入的2%至5%征收降为按1%征收;

  7.出口木片森林资源补偿费由每吨80元降为40元;

  8.对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费,由按建筑面积或按造价额收取改为按次收取,每次10元;

  9.出租汽车管理费由按营业收入1%征收降为按0.8%征收;

  10.新CT使用4年后,收费标准由190元降为100元(经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的除外);

  11.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费由每科100元降为85元。

 二、为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政策优惠。

  1.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3〕220号规定的求职登记费、就业前培训费、就业训练结业证书费、城镇临时工管理费;

  2.免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3.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51号规定的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费;

  4.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173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两年内免收;

  5.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173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6〕148号规定的新闻出版管理费;

  7.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卫生部门免收管理费、登记费;

  8.对下岗特困职工子女就学,教育部门免收或减收初中、小学学杂费。

 三、为扩大电信市场消费,城市甲种和农村用户的电话初装费、移机费标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各降低100元。

 四、为减轻下岗、特困职工的经济负担,省属及各市向省申报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点门票收费,实行对下岗职工减半收取、对特困职工免收的办法。各市可参照上述政策制定本地区对下岗特困职工的优惠政策。

 五、为促进出租车行业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对出租车行业的乱收费,切实减轻负担。各市对出租车起价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可适当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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