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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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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720”煤气输送管线实行特别保护的通告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17

  【生效日期】1999-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720”煤气输送管线实行特别保护的通告

(1999年4月17日大政办发〔1999〕55号)  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大连煤气新厂相配套的DN720中压煤气输送管线(以下称“720”煤气输送管线),已建成并即将投入使用。为确保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市政府决定对“720”煤气输送管线实行特别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720”煤气输送管线自煤气新厂起途经前关村、鹤大路、华北路、龙江路、山东路、松江路、西北路、西南路、黄河路、泉涌街、盖州街、五一路、白山路、胜利路、市场街、唐山街、劳动公园、自立街至友好路,与市内煤气管网汇合,全长30.9公里。沿线共设阀门33个,支线阀门32个,凝水缸99个。

 二、“720”煤气输送管线所经过的道路路面和主要道路交叉路口的永久性建筑物上,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煤气720”字样的明显标志。

 三、凡与“720”煤气输送管线相邻或交叉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到市煤气公司标图。未办理标图手续的,市计委、建委和规划土地、城建、公安等部门不予审批。

 四、相邻或交叉于“720”煤气输送管线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前应通知市煤气公司派员现场监护,确保煤气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五、“720”煤气输送管线沿线的给(排)水、供热、电信、电力等管网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管理单位必须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市煤气公司,由市煤气公司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在抢修结束后协同施工单位做好管线的防护工作。

 六、市公安部门应在“720”煤气输送管线所经过的车辆密集的道路上设置标志,禁止30吨以上车辆通行。

 七、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要保证“720”煤气输送管线所经过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防止因路况不良造成车辆行驶颠簸,损坏煤气管线。

 八、严禁在“720”煤气输送管线上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有害液体和从事爆破、钻探等危及管线安全的活动。

 九、市煤气公司要组成专职队伍,做好“720”煤气输送管线的定时测漏、抽水和巡回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抢修、抢险预案,落实抢险车辆、材料等器材,随时应付突发事故的发生。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720”煤气输送管线安全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损害煤气管线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由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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