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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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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病险水库除险 固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1]95号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2001-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做好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有的316座病险水库都应按隶属关系,建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除险加固责任制,确定地方政府责任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

  地方政府责任人为病险水库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管负责人,对病险水库安全负全面责任,负责所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防洪安全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为病险水库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病险水库安全状况,提出除险加固建议,编制上报病险水库治理规划,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批和核报初步设计,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工作。

 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经与各地协商,已确定34座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省政府近期将与有关市政府签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状。其责任人名单要在辽宁日报上公布。各地也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的小型病险水库逐级建立除险加固责任制,报省政府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做好除险加固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凡未进行安全鉴定和未通过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安全鉴定复核的病险水库,要抓紧做好安全鉴定和复核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年底前通过复核;对尚未完成初步设计的病险水库,应抓紧工作,尽快完成,年底前上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已批复的病险水库,应积极筹措资金,尽早立项,及时开工,并组织好工程建设,尽早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病险水库影响城市、人口密集区、重要工业区和交通设施的安全,一旦失事,后果十分严重。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除险加固计划,确保在5年内完成现有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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