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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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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6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1996-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1996年4月5日沈政发〔1996〕1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是市人民政府为了表彰在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和创造性劳动的集体和个人设立的一种奖励。

 第三条 凡在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属授奖范围:

  (一)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实现专业化和产业化的;

  (三)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创造出名优、名牌和创汇产品的;

  (四)农业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先进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的;

  (六)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工作,取得显著科技成果的;

  (七)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劳动者技能工作,取得显著科技成果的。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科技综合管理部门,为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第五条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设技术奖和管理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六条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按下列等级进行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一万元奖金。

  (二)二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六千元奖金。

  (三)三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二千元奖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技术奖授奖标准:

  (一)一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有着很大影响,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 管理奖授奖标准:

  (一)一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重大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卓越成就的。

  (二)二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较大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显著成就的。

  (三)三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一定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一定成就的。

 第九条 获奖项目奖金必须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一般为奖金总额的50~70%。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同一获奖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不得再次申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书面向评委会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再确定人选,报市政府聘任。

 第十三条 评委会职责:

  (一)制定有关贯彻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二)负责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评审,提出授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三)向省和国家推荐授奖项目。

  (四)对有争议获奖项目进行终审裁决。

 第十四条 凡申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必须填报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二)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推荐表;

  (三)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各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材料;

  (四)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效益证明;

  (五)应用单位应用情况证明。

  申报书和推荐表打字或铅印,其它材料可报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申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在每一申报项目中,按贡献大小排列单位和个人名次,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委、市直各农口专业局和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申报部门。各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合格后,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办公室,经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为生效。如有异议,应在异议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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