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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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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政办发[2002]43号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2002-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2]43号)

各区、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大庄高速公路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庄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大庄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或全路段的临时封闭,由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路段局部临时封闭:

  (一)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堵塞或难以保证行车安全的;

  (二)雾天能见度在10米以内或能见度在20米以内,路面湿滑的;

  (三)冰雪覆盖路面四分之三以上的;

  (四)发生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的;

  (五)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全路段临时封闭:

  (一)雾天全路段能见度在10米以内或能见度在20米以内,湿滑路面占全路段四分之三的;

  (二)冰雪路段占全路段四分之三以上的;

  (三)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造成多处路基塌陷、塌方或桥梁中断的;

  (四)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的。

  四、临时封闭的时限

  (一)特、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堵塞而封闭的,以公安交警部门清理完毕为时限;

  (二)雾天封闭的,以能见度达到20米以上为时限;

  (三)冰雪覆盖封闭的,以覆盖路面降到三分之一以下为时限;

  (四)发生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而封闭的,以恢复完好为时限;

  (五)其他紧急情况封闭的,以紧急情况消除为时限。

  五、道路临时封闭时,封闭实施部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交通标志和提示。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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