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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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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 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200号

  【发布日期】2004-06-20

  【生效日期】2004-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字〔2004〕2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各地区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做好各项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在治理整顿期间,全区暂停审批耕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且属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要按国家原有规定,依法及时审批。

  三、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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