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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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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364号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2003-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36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由于部分城市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改变了原来的公益性质,因此,其所属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但是由于区别车辆性质的界线不清,导致大量逃费抗费事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为确保国家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征、减征交通规费范围:

  (一)单位性质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并享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策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公司。

  (二)车辆属性、用途

  1�惫�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为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2�惫�共汽车运输公司固定资产帐上生产性车辆。

  3�庇晒�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线路、停靠站台、发车时间运营。

  4�背顺灯奔坌氲玫郊鄹癫棵诺暮俗迹�并能办理各类月票。

  5�庇晒�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运营收入全部上缴公司,不参加社会营运性运输。

  符合上述条件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公路养路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客运附加费比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均须按章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交通征稽部门的工作。各级城建、公安、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200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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