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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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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 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补充办法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2003-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

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补充办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补充办法

  2000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高考实行“3+X”后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考试科目及记分办法》(内政发〔2000〕43号)。现结合我区民族中小学蒙古语文(朝鲜语文)、汉语、外语教学及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自2004年起,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的考生参加语文、蒙古语文(乙)、数学、外语加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其中,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外语考试成绩分别按照2004至2005年8∶2和2006至2007年7∶3比例,折算作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

  二、自2004年起,蒙古语、朝鲜语授课的考生参加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其中,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汉语文和外语考试成绩分别按照2004至2005年8∶2和2006至2007年7∶3比例,折算作为一科成绩记入总分。

  三、自2004年起,自治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缩写MHK,简称民族汉考),并逐步替代高考汉语文考试,其成绩折算为汉语文科目考试成绩后计入高考总分。具体办法,由教育厅另行制定。

  四、自2008年起,经教育厅批准的“三语”教学改革实验班考生的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与其他蒙古语授课考生的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并轨。2008年后,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考生的蒙古语文(乙)和外语考试成绩,蒙古语、朝鲜语授课考生的汉语文和外语考试成绩的计分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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