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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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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2001-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全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1〕5号2001年1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绿色通道建设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可以保证行洪安全和道路畅通,有利于沿线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

  全区绿色通道工程经过多年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到1999年底,绿化国道2624公里、省道1473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53.6%和49.4%;全区国道和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里程为2083公里,占可绿化里程的27%;绿色县道4435公里、乡道2318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46.1%和25.5%;绿化专用公路1316公里、边防公路374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53.5%和84.5%;自治区内各铁路局管辖的铁路沿线已绿化2298公里;水利部门负责的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堤坝和水库等的绿化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从总体上看,全区绿色通道建设进度距国家建设目标要求还相去甚远,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进展也不平衡,而且随着公路、铁道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的加快,绿色通道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

  建设绿色通道对于实现全区山川秀美、促进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克服各种困难,积极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建设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落实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实行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建设原则。地方政府负责的县、乡道路绿化用地可推行农民自愿出地、国家出苗、个体承包造林管护、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政策。要把道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地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上述政策,保护、调动各方面参与绿色通道建设的积极性,加快建设进度。

 三、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造林技术,加强管护,不断提高绿化水平

  我区自然条件恶劣,建设绿色通道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选择树种,针阔混交,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必须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造林技术,提高造林成活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建成乔、灌、草结合的绿化带,并不断提高林带质量。要探索推广责权明确的管护方式,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提高造林存活率。要根据公路、铁道、堤坝、河渠等绿化后的不同功能,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既要实现绿化,还要有利于发挥绿色通道的经济社会功能,切实提高绿化水平。

 四、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认真做好绿色通道建设工作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严格的检查奖惩制度。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高标准,保证高质量。要坚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各级基建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全国绿色委员会关于部门造林绿化分工负责的建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制定合理的建设标准,明确实施主体和投资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要尽快编写全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纲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绿色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纲要制定行业规划,并于2001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自治区内各铁路局、公司负责铁路沿线绿化工程的规划、投资和实施。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国道和省道沿线绿化工程的规划和实施。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国道和省道沿线绿色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按道路隶属关系由国家和自治区负责投资。县道、乡道的绿化由所在地林业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负责投资。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库、堤坝、干支渠绿化工程的规划和实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该项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自治区林业厅要协调上述各有关部门搞好规划,分别报送全国绿化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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