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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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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强草原110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4〕187号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草原110建设的通知

(内政字〔2004〕187号)

各边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1998年以来,为切实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管理,重点解决因交通、通信条件落后造成的接处警不及时、情报信息不畅通、指挥控制不灵敏等问题,自治区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部分地区逐步建立起草原110报警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草原110),并纳入当地公安部门110报警服务系统接警,就近出警,初步形成了集报警求助、服务群众、信息反馈于一体的综合报警服务网络。草原110极大地方便了牧民群众,提高了边防派出所接处警速度,增强了公安边防驾

驭社会治安的能力。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保障外出执勤人员联络畅通,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特别是在便民利民、反偷渡、反走私、反盗畜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边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维护边境稳定的任务日趋严重。按照国家边境地区全线设防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草原110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服务群众的水平,现就切实加强草原110建设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草原110建设工作,要将草原110建设纳入政府的整体工作中去领导、关心和支持。草原110既是边民群众报警、求助、投诉的首选办法,又是公安边防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接处警、防火救灾的最有效途径,更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各边境地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安边防工作的领导,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作出决策和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公安边防部门维护边

境地区稳定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草原110建设既涉及资金、设备的投入,也涉及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和设备资源的合理利用。各级边境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支持,切实帮助解决草原110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公安边防部门在建设工作中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尽可能为草原110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了降低成本,节约有限资金,对于所辖区内已有的通讯资源和设备,各地要积极协调拥有这些通讯资源和设备的单位或部

门(如网通、移动、联通、广播电视机构等),动员、利用可动员和利用的力量和资源,全力支持公安边防部门搞好草原110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草原110的宣传力度。草原110与城镇110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公安部门110建设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我区公安工作的一大特色。草原110的运行需要边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军警民联勤联动。各边境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草原110的宣传力度,让广大边民群众进一步了解草原110的积极作用。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使草原110在实现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促进边疆经济繁荣、保障边民群众安居乐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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