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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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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1-25

  【生效日期】1998-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内政办传发〔1998〕5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良好态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当前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从严从快审批。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关,凡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条件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基建计划后,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依法追究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有关设计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三边工程”要坚决取消立项;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投资风险管理,防止出现不尊重科学规律,违反建筑管理规定,忽视工程质量,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做法。要加强对施工企业、产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施工、供货资格;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门帐户,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挪作它用,更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开支。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要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密切配合,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报告制度,严肃查处基础设施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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