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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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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386号

  【发布日期】2003-11-15

  【生效日期】2003-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的通知

(内政字〔2003〕3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煤炭资源是支撑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之一,规范和不断完善煤炭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下大力气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在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一些地区煤炭资源开采规模仍未能与占用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存在着大矿小开、整矿零开、乱采滥挖和浪费资源等现象。为保障自治区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要求,现就建立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最低开采规模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最低开采规模制度

  对《总体规划》确定的东胜煤田、准格尔煤田、海勃湾煤田(含西桌子山煤田)、扎赉诺尔煤田、宝日希勒煤田、伊敏煤田、大雁煤田、霍林河煤田、平庄煤田、胜利煤田、白音华煤田等重点煤田,新上煤炭生产项目井工开采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年产50万吨,2010年后不得低于100万吨;主产区内生产规模小的原有矿山,年生产能力未达到10万吨的,至2005年要予以关停;年生产能力未达到20万吨的,2010年底前关停。重点煤田以外的其它煤田和矿区也要执行这个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规模。

  对林区、贫煤地区、边远地区如生产条件具备,可适当降低开采规模,但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大型矿床范围内为新建小型矿山进行勘查。对自治区重点煤田内尚未开发、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的矿区,局部需要提高勘探程度的,其探矿权的设立应符合相关规划(包括矿区整体开发规划)的要求。

  二、全面做好区内各煤炭矿区的整体开发规划

  自治区境内的各煤炭矿区的整体开发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各级政府要抓紧落实各矿区特别是大型、特大型煤炭矿区整体开发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后,全区煤炭资源开发项目的实施要在相关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要切实维护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整体开发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管理,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和秩序,使其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和矿山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的必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和确定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及相关要求,要将其作为矿业权设立、煤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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