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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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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发布单位】80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公告  为了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让公民更多地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自治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于2001年9月25日通过了《公民旁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现予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1年10月12日

     公民旁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2001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3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让公民更多地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自治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依据本办法可以自愿旁听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会议不超过15人。

 第三条 根据会议的议题,旁听会议的公民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其它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

 第四条 被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报名登记,呼市地区以外的被推荐旁听的公民,可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名登记。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需持旁听证按照会议的要求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不旁听分组会议。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对本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也可以召开座谈会,了解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公民旁听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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