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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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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生猪定点 宰和检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6]7号

  【发布日期】1996-01-11

  【生效日期】1996-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检疫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宁政办发〔1996〕7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都作出重要指示。去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畜禽屠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搞好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证亿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当前我区多数市县尚未对上市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私屠滥宰情况仍很严重;有的屠宰场(点)加工和卫生检疫条件十分落后,自宰自检,肉品卫生质量很难保证,病害肉上市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国办“紧急通知”精神,净化我区肉类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政府决定在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陶源同志任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商务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建设厅、公安厅、银川市政府、石嘴山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进行政策协调和监督检查。下设办公室,由自治区商务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组成,办公室设在商务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商务厅、畜牧局指定专人担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上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我区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商务厅为主会同畜牧局负责。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市县的行业管理部门。畜禽屠宰防疫检疫,要严格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执行。屠宰点的规划和设立,要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法规,由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所有国有、集体、个体屠宰场(点)的设立,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兽医、税务、环保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手续,否则不准开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做好这项工作。

 三、各市县要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限期确定定点屠宰场(点)。根据国务院规定,确定屠宰场(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符合国家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二)既要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又要兼顾其他经济成份及中、小企业;(三)既要考虑规模经营,又要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情况相适应,场(点)不宜太少,要方便群众,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银川、石嘴山两市要立即对现有定点屠宰场(点)进行检查清理,有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对未经批准的私设屠宰场(点),坚决依法取缔。银川、石嘴山两市生猪屠宰点的检查清理及整改工作必须在春节前完成。其他市县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做好这项工作。要坚持标准,防止出现新的反复。

 四、畜禽屠宰检疫是政府的重要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农牧部门应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依照条例规定由工厂负责。农牧业部门有权对国有屠宰场、肉联厂屠宰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亦可视情况需要派驻兽医监督员。对其他屠宰场(点)的检疫监督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小型屠宰场不准自宰自检。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肉类市场的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净化肉类市场,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查处违法屠宰、无证经营、场外交易和偷漏税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价格等不法行为。对不服从检查、监督、管理的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要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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