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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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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关于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

  【发布单位】82805

  【发布文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发布日期】1993-09-26

  【生效日期】1993-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银川市关于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韩有为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新办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

  一、市、市辖区属全民企业和市直属集体企业。

  二、外省、市、县企事业单位及驻银部队在本市市区内开办的全民和集体企业。

 第三条 新办的县属全民及县、区直属乡镇、街办集体企业,由县、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第四条 在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各类企业,按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按市政府银政发(1993)122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办的全民性科技企业,由所在市、县科委审批;集体及民办性质的科技企业,按企业名称所冠地名由同级科委审批。

 第七条 新成立的外贸公司、“三资”企业及市属金融性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银川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批。

 第九条 工会兴办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审批。

 第十条 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仍需主管部门批准外,其它登记事项的变更,可由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各系统内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备案。

  企业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合并、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工业企业由同级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它企业由同级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市属企业到外地办内联企业,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实行租赁、参股、联营、兼并等产权变更时,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组建从事电镀、铸造等专业化管理范围内的行业或从事医药、化学危险品、建筑、装璜、房地产开发等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及国家规定限制生产或专买专卖产品的企业,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和市政府批准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案中明令严格限制和停止建设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特殊情况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计划委员会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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