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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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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7]79号

  【发布日期】1997-09-16

  【生效日期】1997-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宁政发〔1997〕79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在前几次治理乱收费的基础上,重点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10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具体项目附后)。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通知》精神,立即取消本通知公布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摊派。对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取消收费项目决定,或继续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处,将非法所得收入全部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10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一、城建部门1项

  水表验表费

  二、房管部门2项

  房屋买卖鉴证费

  抵押贷款鉴证费

  三、工商部门2项

  私营企业管理费

  工商验证费

  四、计划部门1项

  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证书工本费

  五、科学技术部门1项

  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费

  六、公安消防部门1项

  消防设施配套费

  七、交通部门1项

  超载车辆上路收费

  八、各市、县政府1项

  公用设施补偿附加费

  补充说明:1997年9月10日召开的全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电话会议上,宣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决定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11项,并于9月11日通过《宁夏日报》和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向全区公布,其中包括“供水增容费”一项。我区一些城市征收“供水增容费”,确实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未按程序报批等问题,属清理整顿的项目,但该项收费原则上符合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精神,且已开征四年。考虑到目前城市建设供水工程资金的来源及政策的连续性,决定该项收费在清理整顿期间允许其继续执行,不再列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要抓紧对该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请各地、各部门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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