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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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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1]36号

  【发布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2001-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6号2001年3月9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改进和完善我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促进西部大开发和宁夏经济发展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登记注册条件,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一)东西部合作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在1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其总额的20%。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对外投资额允许超过其净资产的50%,经营范围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名称不受行业限制。

  (三)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可适当放宽,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拥有3个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四)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自治区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保留的项目外,一律不再要求。

  (五)简化登记程序,各类企业设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即来即核。

 二、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对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投资入股在我区兴办企业的,高新技术出资作价金额可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初始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凭有关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证明或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对注册资本(金)进行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再进行审验。

  (三)企业给予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股份奖励,准予办理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四)凡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全行业实行保护。

 三、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办企业

  (一)积极引导支持国(境)外企业、个人到我区购买、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内外资企业,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内外资企业转型只办理变更登记,保护企业名称和无形资产。

  (二)放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三)鼓励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额到位50%后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

 四、促进企业改革、改组、改制

  (一)允许国有企业凭国有资产产权划转证明,以合并方式组建大型的企业集团。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职工参股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允许原企业工会以社团法人名义代表职工作为股东出资,或者由企业职工自愿组合推选股东代表作为股东出资。

  (三)允许自然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通过产权转让、收购等办法,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

  (四)对实行公司制改革的进出口企业,在核发新执照的同时,允许保留其原执照和企业印鉴三个月。

  (五)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其注册资本额超过原注册资本额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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