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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06
【生效日期】1998-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
镇人民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8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全区乡、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到1999年第一季度任期届满。现决定如下:
一、各乡、镇应在1999年1月底前完成代表的选举,1999年3月底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乡、镇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在此基础上乡可另加百分之五。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按上述原则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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