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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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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4]119号

  【发布日期】1994-11-07

  【生效日期】1994-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

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宁政发〔1994〕119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这是今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扶持农业生产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改革,对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切实做好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资源管理,搞好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我区化肥供需总量和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自治区农业厅、供销社每年对区内化肥总需求量提早进行预测,提出下一年度总量平衡、品种安排及调运方案的建议,七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在汇总和综合协调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口计划,及时报国家计委审批后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厅、供销社按年度计划制定季度分配计划。自治区经委、石化总公司按照计划组织好企业的生产。自治区农资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定供货合同,确保有效供应。

 二、落实全区调控资源,建立化肥储备制度

  自治区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资源为宁夏化工厂、银川化肥厂地方留成部分以及自治区组织进口的化肥。

  区内地产小化肥纳入自治区统一间接调控,由自治区计委协调下达。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需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全区优质化肥的储备任务由自治区农资总公司和生产企业承担。自治区农资总公司储备尿素8万标吨,二铵6万标吨;宁夏化工厂储备尿素2万标吨。农药、农膜的储备由自治区农资总公司负责。农资的收购、调入以及淡季储备所需资金,自治区农业银行予以安排。

  地产地销的小化肥储备,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当地农业需求情况自定。

 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我区调拨化肥由现行的区、县两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自治区农资总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社为县农资公司代销,实行代销制。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各级农资公司是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是辅助渠道。

  中央调拨给我区(包括专项肥)和区内掌握的优质化肥资源,原则上全部交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由当地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农业“三站”要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零售价格转让给使用的农户。区属国营农、牧场所需化肥,由自治区农资总公司按调拨价供应,场内部供应价格不得超过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零售价格。分配给农业“三站”和国营农、牧场的化肥,只限自用,不能转为个人经营,不得转手倒卖;如有违反,扣减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宁夏化工厂和银川化肥厂自销化肥数量严格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自销比率内。企业自销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在实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各化肥经营单位清理整顿,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地产小化肥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五、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管理

  (一)出厂价格:宁夏化工厂按计划供应的尿素价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出厂中准价每吨1000元,上、下浮动幅度15%。银川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价格与大化肥厂执行同价。宁夏化工厂和银川化肥厂自销尿素价格最高上限为每吨1320元,企业可在最高上限内自行定价。

  地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磷酸铵的出厂价格,按照与尿素合理比价和与比邻地区价格衔接的原则,按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出厂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二)市场零售价格:尿素全区统一零售价格每吨1350元,商流费用由现行每吨170元调整为每吨200元。调拨、批发价格,由自治区供销社制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地方进口磷酸二铵(包括其它来源)全区统一零售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

  地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磷酸铵市场零售价格,按物价管理权限核定。

  各种专项肥价格,由于分配渠道、对象、数量及补贴等特殊情况,具体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

  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增加费用。

 六、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化肥价格风险基金

  农资公司低于最高出厂价上限价格购进的化肥形成的价差等作为化肥价格风险基金。该基金由自治区农资总公司单独挂帐,农业银行专户存储,在自治区物价局监督下使用。具体管理方法另行通知。

 七、关于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的改革,原则参照化肥流通休制改革意见执行。由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八、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自治区计委要会同自治区经委等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生产、流通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尤其要抓好扶持化肥生产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农业生产资料特点是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电力、资金要优先确保供应;要组织生产企业与经营部门签订合同,以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的均衡生产,均衡供应,均衡收购;自治区计委、经委要定期与农资生产企业和农资经营部门联系,系统掌握农资的生产、供应、销售及分配计划的执行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农资统计报告制度;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个流通环节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各部门都要从扶持农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密切协调,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解释权在自治区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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