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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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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1]41号

  【发布日期】2001-03-18

  【生效日期】2001-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41号2001年3月18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参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名称采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宋体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其所属处、室、科等办事机构名称在第二行自左右而平行排列。

  (二)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非常设机构(厅级),其印章直径为4.5厘米。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包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的直径为4.5厘米,副厅级单位的直径为4.2厘米。

  (三)各级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处、局、室、科)和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印章,印章直径一律为4.2厘米。

  (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印章,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外行。固原行署及其它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直径为4.5厘米的,所刊五角星直径为1.5厘米;印章直径为4.2厘米的,所刊五角星直径为1.4厘米。

  (五)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固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批准的全区性公司,其印章应冠“宁夏回族自治区”称谓。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宁夏回族自治区”称谓。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应冠所在市、县、市辖区的称谓。其它印章按照隶属关系冠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县、区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制发

  (一)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包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各级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均由其直接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发。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所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相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三)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制做钢印,直径一律为4厘米,中间刊五角星(直径为1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其它业务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印章管理和缴销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办公室,是所属下一级机关、单位制发印章的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制发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加强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公安机关是刻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审核登记机关,也是监理刻字厂(社)的执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由所在市、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登记。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印单位的上级机关委托书和公安机关的准许,方能刻制。

  (三)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四)各单位对印章(含套印)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对非法使用印章者,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五)各单位因故需重新刻制印章,应向上级主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刻制。

  (六)各单位废止的旧印章,必须在废止后3日内或新换印章颁发当日后,将旧印章缴回上级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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