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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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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0]151号

  【发布日期】2000-09-12

  【生效日期】2000-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

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51号2000年9月12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的意见

      (监察厅 建设厅 财政厅 2000年8月30日)

  根据国家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在完成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之后,对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住房进行一次普查。现就普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查的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宁各单位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

 二、普查的内容:住房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有无两次或多次参加房改购房、违反规定购买住房、多占住房、低价购买住房、超标准购买住房和公房私租等问题。

 三、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住房普查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清房办承担。没有成立清房机构的县市、部门、单位,都要限期成立,抓紧开展工作。

  (二)住房普查要逐人登记,务必搞清楚每个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房改部门的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对普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处理纠正。住房产权不清的,要重新明确划定产权;两次或多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要清退多购的住房;占两套以上住房的,要清退多占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购买住房的,要按规定补足房款;公房私租的,要限期收回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有关住房普查的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级房改部门参照自治区清理领导干部住房的政策规定制定。对各种住房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如实记入住房档案。

  (四)各级监察、建设、房改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检查住房普查工作的进展,审核住房普查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普查中涉及或发现的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以上工作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凡未完成干部职工住房普查,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未对多占多购住房、超标准分房购房等问题进行处理纠正的单位,不得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产权不清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的住房、超标准又未按市场价补足房款的已购住房、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以及其它按规定不得出售和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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