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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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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2000-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

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4号2000年2月1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关系、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销。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第一步,今年3月底前,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统计,分类处理。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拟予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拟予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拟予撤销。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今年4月底前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全国”、“中华”、“中国”字样。

  第三步,今年上半年,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邓炎辉(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副组长:魏锡良(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毛国芝(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马清贵(自治区体改委副主任)

  成员:马学恕(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刘学军(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夏继学(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马 力(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李桂林(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宋本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田兰琳(自治区法制局副局长)

     林 文(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孙瑞明(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王英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任:毛国芝(兼)

  副主任:陆林生(自治区财政厅助理巡视员)

  清理整顿涉及到的部门(行业),必须确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合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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