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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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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储备商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93号

  【发布日期】1994-09-07

  【生效日期】1994-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储备商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93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是政府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在放开市场,搞活经营的条件下,政府为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平抑物价和应付自然灾害与突发性事件的物资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商品目录和数量

  我区储备商品按区、市(县)两级分别建立。自治区储备商品为:食糖2000吨,食盐2000吨,纯棉白布30万米,防汛铁丝100吨,主要用于调控全区市场。银川、石嘴山市储备商品为猪肉、羊肉、大路菜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3号文件精神,实行市长负责制,具体储存数量可参照自治区商业厅的建议。储存数量和本市市场供需状况自行确定。其他市县应从保证城镇供应的大局出发,对重要商品进行适当储备,具体品种、数量由市县政府确定。

 二、储备商品价格和费用

  食糖、食盐、白布、铁丝按原收购价或库存商品账面价作为储备商品价格;猪肉、羊肉、冬储菜以收购时价为作储备商品价格。

  储备商品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仓储费、合理损耗、运杂费等。区级储备商品的费用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商业厅核定,在自治区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列支。银川、石嘴山储备商品费用标准由两市确定,所需补贴主要由两市负担,自治区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储备商品贷款指标,由区工商银行专项安排,专款专用,不占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企业也不得挤占挪用。确实按贷款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的不加息罚息。区级各储备企业按照银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与开户银行办理借贷手续,一年一借,周转使用。

 三、储备商品管理

  区级储备商品动用权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委托商业厅指定所属批发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猪肉、羊肉、冬储菜的储备单位由银川市、石嘴山市确定。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认真落实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做到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账记载,定期检查,确保质量。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银行报告储备商品动态,负责做好储备商品养护工作。在保证储备数量和商品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由区商业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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