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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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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快小城镇建设 速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0]84号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2000-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

加速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0〕84号2000年9月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小城镇建设,加速城镇化进程,是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现代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的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着起点较低、规模偏小、聚集能力较弱、发展速度慢等问题,已制约着我区的经济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实施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含县城镇、建制镇、一般乡镇及国营农牧场场部)建设,加速全区的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努力塑造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各地、市、县(区)要抓紧制定城镇体系规划,搞好城镇布局,明确小城镇建设的重点,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的修编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庄、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要根据经济发展规划,重点完善小城镇产业发展规划。规划要立足高起点、超前性、科学性、创造性,注重城镇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的培育。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小城镇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与大中城市及中心村发展的协调配套,防止和克服小城镇建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认真研究小城镇的特点,突出民族风貌特色,规划好工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商贸流通型、旅游开发型等不同类型的小城镇,突出抓好小城镇的绿化、美化等环境规划和小城镇的建筑设计,增强精品意识,创建特色城镇。

  经依法批准的小城镇规划是小城镇建设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各级领导要带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变动。

 二、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民进镇经商办企业和发展非农产业

  (一)农民进镇落户不受农转非指标计划限制,凡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按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托、上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二)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经商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凡进镇经商办企业的,一切手续从简。

 三、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

  (一)自治区下达建设用地计划,要在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小城镇建设发展用地指标。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收购破产乡镇企业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征用。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

  (二)小城镇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地、市、县(区)通过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可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和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发展小城镇必须做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要科学确定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各业用地。鼓励旧城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因实施村镇规划,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交换,并依法签订互换合同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规划中予以适当支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

  (四)继续发展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允许单位及集体、私营、个体企业参与小城镇住宅的开发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住宅,各有关部门要从快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快小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对小城镇建设投资力度

  (一)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引入竞争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及经营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全方位推向市场。在统一规划下,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个人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开发小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梁、供热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物价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投资和经营成本,合理确定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通过转让股份、租赁承包、拍卖等多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滚动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对小城镇建设实行统一开发,并确保其收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国有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全部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信贷机构每年应安排一定规模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资力度。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对口项目,如供水、过境公路、市场、电力电讯等要继续安排并加大专项补助资金。

  (四)继续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要安排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现有的基础上每年安排的建设投资应逐年增加,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长期扶持。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帮助试点小城镇解决供水、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并根据目前全区县城基础设施普遍薄弱,欠账多、启动困难的现状,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资金,以奖代补,拉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自治区每年列出专款用于小城镇过境公路的绿化补助,要搞好义务植树,突出搞好小城镇的绿化美化。各地、市、县(区)也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应在每年财政的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小城镇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的基础、公用设施建设。

 五、切实解决小城镇建设管理的问题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地、市、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要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室),一类乡镇可设乡镇建设办公室,二、三类乡镇可配备专职的乡镇建设助理员。要加强镇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功能。镇政府要集中精力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性事业。要结合机构改革,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充实到小城镇的领导岗位。

 六、认真组织和切实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

  要运用典型引路、综合示范手段,按照不同区域的发展目标,确定小城镇建设的不同标准,重点支持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比较明显的小城镇加快发展,建设一批能体现农业现代化水平、宽裕型小康和南部山区特点的新型小城镇样板,以此来带动农村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今后几年要重点抓好县城和已有一定基础条件、并被列为地、市、县(区)试点的20个农村小城镇的建设。

  各地、市、县(区)近几年内要集中力量抓好一、二个小城镇建设试点。县(市、区)乡镇领导要把规划、建设、管理小城镇作为重要职责,列入目标责任制,常抓不懈,逐年进行考核。各级小城镇建设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小城镇建设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地、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有关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各部门在乡镇进行的改革试点项目,要集中放在试点小城镇,统筹兼顾,综合示范,共同扶持试点小城镇建设,为全面推进小城镇发展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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