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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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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 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党办[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2000-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152000年4月6日)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档案局 2000年3月28日)

  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违反《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坏和损失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自治区级、地方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前(含197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县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9年以前(含198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三、自治区级、地方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0年以后(含1980年)形成的档案,县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90年以后(含199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应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二)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原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

  (三)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四、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资料收集办法》的规定,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凡不符合进馆规定的档案,必须由原单位整理好后再进行移交。

 五、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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