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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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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自治区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 毕业生、毕业 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9]75号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自治区1999年普通大中专

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宁政办发〔1999〕75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委、自治区计委、自治区人劳厅、自治区编办《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是我区历史上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数量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严峻,矛盾突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认真了解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过细安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9年普通大中专

          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

     (自治区教委、计委、人劳厅、编办 1999年6月3日)

  1999年全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毕业在即,为了做好今年我区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是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区跨世纪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二、1999年我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试行办法》为基本政策依据,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在保持有关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调节作用,通过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和指导,学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范围内,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

  教育部所属院校回宁夏就业的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就业;中央部委和行业所属院校回宁夏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自治区对口行业或系统范围内就业;非宁夏生源毕业生来宁就业,需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审批;自治区属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自治区外就业,需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收取适当培养费(以上均含并轨招生毕业生)。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来源市县教育系统内就业,鼓励川区师范类毕业生到山区教育系统内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同等对待。农村户口的自费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的,由自治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农转非”户粮关系。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认真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高层次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院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凡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三、继续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要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的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及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自费毕业生,全部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区外院校本科层次特别是自治区紧缺专业的毕业生,要严格控制在区外就业。区内院校在提出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既要保证毕业生的合理流向,又要优先考虑和支持重点单位、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及毕业生生源市县对毕业生的需求。各级政府和各学校要运用政策导向,采取必要措施,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

 四、为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在进行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高素质的毕业生。今后,基层机关的领导,企业的主要领导和总会计师以及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应由具备大中专学历并持有相关专业证书的高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现在就要着手调整和培训。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需要加强的部门,要有计划地录用一部分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部分中央驻宁单位如铁路、邮电、电力、银行、保险等,要优先接收其行业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到本部门就业,也可根据需要接收其它院校的毕业生,改善人才结构。要优化国有单位会计人员结构,对没有相应学历和专业知识,不能胜任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实行分流,吸收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充实国有单位会计队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其它专业的毕业生,进行会计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录用应届高校优秀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或安排相应的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

  要鼓励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就业部门的限制,疏通中间环节,消除各种障碍,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放行和接收。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做好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接收毕业生,对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创造条件、给予帮助。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其人事关系和工资档案等统一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合同期内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其户口关系凭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证明及聘用单位的证明办理。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期间,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调整档案工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五、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各大中专学校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冲击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更不允许其它中介组织和个人未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外省区在我区区属院校招聘毕业生,须征得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所签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1999年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继续使用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各有关部门、学校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自治区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要依照有关规定对乱收费的严肃查处。

 六、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向市场化、法制化和信息化发展,我区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切实转变职能,下大力气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各大中专院校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同时要加强对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调整和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

  毕业生就业信息工作,是推进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手段,收集、发布供求信息,要尽快实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的计算机上网和联网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七、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国情和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和职业道德等教育,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八、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对于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及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本人申请“自主择业”,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审核批准,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已经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缴纳违约金,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含并轨生、自费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毕业生来源市县列入就业计划,由当地政府安排或推荐就业,在两年之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调整改派。

  (三)区内毕业生表格发放、派遣、调整改派及自费就业等就业手续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办理,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毕业生有关就业事宜。不具备国家派遣资格的毕业生(成人、计划外自费生、职业中专班、不包分配班),学校不得发放由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

  (四)毕业生收费项目原则上只限于收取培养费和违约金两项,具体按自治区教委、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宁教(人)发〔1992〕201号文件执行。

  (五)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接收单位须到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申办人事档案及干部身份的保留手续,经人才交流机构盖章同意后,学校方可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六)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上报大中专毕业生接收计划草案的调整意见,各学校也要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分配建议计划(包括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名单)。在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会后仍未上报的,将不列入计划,并不再办理派遣、接收、调整及粮户等有关就业手续。

  (七)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不得拒绝接收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未纳入自治区就业计划,由区外院校派回自治区二次分配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补充下达二次分配计划,并负责派遣。长线专业的毕业生,仍按共同承担、合理分流的原则,全部纳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由毕业生来源市、县和部门妥善安排。

  要认真查处毕业生就业分配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抵制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人员。

  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它问题,仍按自治区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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