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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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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党办[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0〕22号2000年4月29日)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干部收入申报

  1、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文件执行。

  2、申报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县〈处〉级,下同),以及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3、申报内容

  ①工资;

  ②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③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④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下半年收入。

  5、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日期结束后一周内,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情况汇总写出专题报告,报自治区或地、市党委组织部,同时抄送自治区或地、市纪委备查。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执行。

  2、报告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3、报告内容:

  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造、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③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④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⑤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⑥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上述有关事项。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可事前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本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5、自治区和地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报告,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本级其他领导干部的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报告。

  6、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收受礼品登记

  1、收受礼品登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宁党办〔1995〕24号)文件执行。

  2、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有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非亲友赠送的其他礼品,其价值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上交。

  3、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室)为本单位礼品受理登记部门。

  4、礼品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连同礼品交所在单位受理登记部门。

  5、礼品处理:对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送交有关机构或博物馆保存、陈列;对可构成固定资产的礼品,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其他礼品可在单位内部拍卖或按市价折价处理,并优先照顾受礼人。

  6、对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礼品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

  7、受理登记部门应及时对收登礼品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收登礼品进行处理。受理登记部门每半年应将礼品登记及处理情况在机关内公布,并报上级纪委(纪检组)。

 四、落实要求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办公厅(室)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三项制度”工作。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不申报、报告、登记或不如实申报、报告、登记收入、重大事项、收受礼品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

  3、由各级纪委(纪检组)牵头,每年召集组织(人事)部门和办公厅(室)召开一次“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加强对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把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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