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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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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党办[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2000-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

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21号2000年4月28日)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9〕5号)精神,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5号),合理划分和界定部门的事权分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现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定”的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总体思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职能,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转变职能的要求。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坚持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参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职能配置、调整和确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具体事务,规范行政行为。

  (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间的关系,该交由地、市、县的权力切实下放给地方。科学界定自治区党委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个别确需分管和共管的,也要明确分工、分清主次,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机关人员编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二、“三定”的内容

  (一)定职能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根据机构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各部门的主要职能。各部门职能的确定,主要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和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

  2、在职能调整时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对各部门原“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进行分解,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调整、转移、下放、取消,通过职能分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部门新增的职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为依据。

  合理划分政事范围,把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的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和社会性事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大力减少审批事项,尤其是各部门自设的审批事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治安、民政等方面的审批事务,要向地市、县政府(行署)下放审批权限。

  3、按照权责一致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凡是涉及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复或分工不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协调界定。

  (二)定机构

  1、按照新确定的职能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各对应部委的内设机构,并按照逐级减少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的内设机构,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10%左右,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25%左右。履行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20%左右。

  2、部门精简内设机构的重点是非业务处室、对直属单位实施具体管理的处室、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处室、职能取消或划出的处室。

  具体的设置原则:一是在精简的基础上,原则上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口部门的主要业务内设机构相对应,因受内设机构数额和编制限制,难以对应的,也可以采取处室合并或一个处室挂两块牌子的办法;二是部门内设机构数额不超过其上级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数,目前部门内设机构数少于上级对口部门的,一般不再增加;三是部门没有承担其上级对口部门相应职能或对应职能任务相对较少的,不在现有基础上设置对应内设机构;四是与党中央、国务院部门没有对应部门的,其内设机构按略高于平均精简比例进行精简;五是不再设置少于3名编制的职能处室。

  3、部门党的工作机构、纪律检查工作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定编制

  1、自治区党委部门的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17%,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45%,履行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35%。自治区政府政法部门的人员编制精简原则是“重点精简机关,充实一线和基层”,精简比例按照中央的要求,司法、监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分别为40%、30%、30%、20%。

  2、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继续执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1995〕14号)规定。

  3、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在精简编制的同时,也要相应精简领导职数。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厅级领导职数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管理幅度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额确定,一般为1名正职和1-3名副职。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原则为:编制在3人的设1职,4-7人的设1正1副,8人以上的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室的处室最多可设1正3副。

 三、“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审批程序

  各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要求,按照中央批复的《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本部门职能调整意见、主要职责,并根据编委会审定的内设机构数、编制数,提出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于5月中旬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如不能按时上报,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部门的“三定”规定意见并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如在一个星期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三定”规定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先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自治区编办将审核同意的部门“三定”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自治区编委会议审定。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四、“三定”规定的体例

  “三定”规定是关于一个部门职能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其行文一定要简明通顺、平实得体。在制定时要根据职能分解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权力下放情况,涵盖部门对社会所承担的所有职能,定性要准确,用词要严谨,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尽量少用形容、修饰性词语,语意要明确,不产生歧意。自治区党委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统一为“自治区党委××部(委、办、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统一为“自治区××委(厅、局、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各部门“三定”规定组成部分:

  1、职能调整。凡调整、转移、下放的职能都要明确规定下来,与国务院对应设置的部门基本职能也应上下对应,以减少矛盾,便于工作衔接。

  (1)增加和划入的职能:包括中央下达给地方政府应由部门承担,以及新增和由其它厅(局)调整进来的职能。部门新增的职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文件为依据;

  (2)划出的职能:主要指交由地、市、县政府和其它厅(局)承担的职能;

  (3)转变的职能:主要指不再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事项,以及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

  2、主要职责。指职能调整后,部门对社会所承担的各项职能的具体细化,表述时要条理清晰,言简意赅,主次分明,部门自身的建设、管理职能一般放在内设机构中表述。

  3、内设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对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及人员编制提出具体意见。

  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指机关行政编制和厅级、处级领导职数。具体数额按规定配置。

  (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主要指部门的基本情况、本部门与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政府其它部门的职能交叉情况,解决的建议及理由等一些上述具体内容中没有涵盖而又确需说明的事项。

  在上报“三定”规定的同时,附报本部门承担的审批职能和设在本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情况,及承担这些审批职能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三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三定”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部门要加强对“三定”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分管,组织精干的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三定”工作,并于5月中旬前将本部门负责“三定”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办法报送自治区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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