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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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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127号

  【发布日期】1994-12-22

  【生效日期】1994-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27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区经济领域已呈现多种成份并存的新格局,各种经济实体相继成立,个体工商户迅速增加,部分原有单位建制改体,统计调查单位变动较大,加之一些单位和个人缺乏统计法律意识,致使漏统、拒报现象增加,带来统计数据失实,难以反映国民经济实际情况,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宏观调控。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统计管理,确保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其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自治区七届六次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从1995年元月15日对全区境内的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统计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范围。凡在我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央驻宁单位,国营、集体、私营、联营、合资、外资企业等独立核算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均须遵照统计法律法规进行登记。

 二、统计登记办法。统计登记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行政区域到辖区所在的市、县(区)统计局登记,并领取《统计登记证》。各地、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统计登记实施办法。

 三、统计登记时间。从1995年元月15起至1995年6月30日止。逾期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宁夏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协调及督促工作。各级统计、财政、物价、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确保全区统计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五、今后,各主管部门批准新成立单位的批复必须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以加强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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