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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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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党发[1985]27号

  【发布日期】1985-09-20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文件

(宁党发〔1985〕27号)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

  遵照中央关于知识分子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先后作出了《关于加强知识分子工作的决定》〔即宁党发(1983)17号文件〕和《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即宁党发(1984)23号文件〕。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两个文件对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四化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采取各种政策和优待措施,吸收科技人员到那里去工作”的规定和国发〔1983〕68号、7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稳定科技队伍,引进急需人才,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为建设四化和“宁夏先翻身”多做贡献,现对知识分子的地区津贴重新规定如下:

 一、享受地区津贴的对象

 (一)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具有大、中专以上正式学历的干部;

 (三)外地引进到我区的专业技术干部;

 (四)无大、中专学历的中、小学教师;

 (五)通过自学并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干部。

 二、地区津贴的标准

  按照宁党发〔1984〕32号文件划分的地区类别,上述人员分别享受下列津贴。

 (一)具有大、中专正式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干部享受以下津贴:

  (1)一类地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5元,工龄满五年的20元,工龄满十年的30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4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工龄满五年的15元,工龄满十年的20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30元;正式中专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7元,工龄满五年的10元,工龄满十年的15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20元。

  (2)二类地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7元,工龄满五年的10元,工龄满十年的15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工龄在五年以下的5元,工龄满五年的7元,工龄满十年的10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15元;正式中专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工龄满五年的每人每月5元,工龄满十年的7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10元。

  (3)三类地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5元,工龄满五年的7元,工龄满十年的10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1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工龄满五年的每人每月5元,工龄满十年的7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10元;正式中专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工龄满十年的每人每月5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7元。

 (二)无大、中专学历中、小学教师享受以下津贴:

  (1)一类地区:教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5元,教龄满五年的10元,教龄满十年的15元,教龄满十五年以上的20元。

  (2)二类地区:教龄满五年的每人每月5元,教龄满十年的7元,教龄满十五年以上的10元。

  (3)三类地区:教龄满十年的每人每月5元,教龄满十五年以上的7元。

  上述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所享受的地区津贴予以取消。

 三、专业技术骨干的工龄补贴

  下列人员凡在我区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从第二十一年开始累计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补贴。

 1、一类地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每人每月一元五角,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一元;

 2、二类地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每人每月一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五角;

 3、三类地区: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每人每月五角。

  上述人员退休后在我区安置的,可继续享受退休前的工龄补贴。

 四、根据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区、乡工作的农、林、牧、渔、垦、气、农田水利和农业机械化等农林科技人员(含管理人员)中具有正式大、中专学历或担任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式国家干部以及为县以下农林第一线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中具有相当医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式中专毕业的干部,除享受地区津贴外,每人每月还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八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第一线工作,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工作之日起,除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外,按规定享受所在地区津贴,在农林第一线的同样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五、几个有关问题

 1、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

 2、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一律按工资改革后的新标准执行。

 3、符合享受地区津贴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不含大专院校、科研等事业单位)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超过200元的不再享受地区津贴和工龄补贴;工资不足200元的,地区津贴、工龄补贴与工资的总和不得超过200元。

 4、宁党发〔1983〕17号、〔1984〕23、32号文件中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均按本规定执行,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医疗、培训学习、子女就业、住房等待遇仍执行宁党发〔1983〕17号、〔1984〕23、32号文件的规定。

 5、引进人员是指具有某一方面专长,我区急需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不含正常调动人员和行政干部)。

 6、凡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经过验收并发了合格证书的具有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修业满两年以上并领取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考入经省、市、自治区或中央部委批准,正式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各类中专学校,修业满两年以上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干部,在本规定下达后即可办理。其他人员(包括一九八四年以来补发学历证书、学历证明的人员),待本规定实施细则下达,须经清理、整顿学历后再行办理。

 7、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8、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和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并由劳动人事厅负责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和报告。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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