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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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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决定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8]71号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1998-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决定

(1998年9月22日宁政发〔1998〕71号)  为了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政协工作的联系,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积极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各级政府制定重大方针、政策,审议重要行政规章,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方面采取重大决策,审定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等意见时,应提前与同级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意见。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检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情况,组织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某方面进行考察、调研,对廉政建设、行业纠风等问题进行检查时,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三、各级政府召开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市、县、区长)办公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同级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列席。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和有关专业性会议,应邀请同级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四、各级政府一般每半年向同级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如有特殊重大情况,可随时通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同志,应根据同级政协的约请,向政协常委会议或政协委员通报某方面工作情况,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协同海外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海外联谊活动。自治区政府组织的重要出访和外事活动,可视情况邀请自治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参加。

 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与协商,及时向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便他们了解情况,开展工作。

 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继续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对政协提案、建议案、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办理;对一些重要的提案、建议案,部门领导要亲自阅办,抓好落实。

  要重视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工作,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对政协委员反映的情况和检举揭发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和及时查处。

 八、各级政府应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与政协的工作联系,及时与政协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协开展视察、专题调查和咨询服务等活动,帮助政协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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