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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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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普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2000-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普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青政办〔2000〕3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第五次人口普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次进行的一次人口调查,无论是在普查环境还是在普查技术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这次普查,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当前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正在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但也有一些地方行动迟缓,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不到位,经费不落实。为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问题,就追究哪一级领导者的责任。近期各地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人口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做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迅速解决,一定要保证人口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建立健全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抓紧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现在距正式普查只有7个月时间,各地要继续抓紧做好普查机构的建立、人员抽调、办公地点的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近期必须到岗到位。乡、镇、街道级普查机构,最迟也要在4月底组建完毕。同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起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要明确职责,普查办公室内部也要分工明确,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努力做到各项普查工作有计划、有检查。

 三、抓紧协调解决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经费问题。各地区要认真检查一下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最基本的开展普查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不能因经费问题影响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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