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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237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
机关工勤人员分流安排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23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分流安排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分流安排的若干意见
(省人事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了切实做好省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分流安排工作,实现精兵简政的既定目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应将确定为分流对象的工勤人员(即机构改革前占编的机关驾驶员、打字员、通讯员),纳入本部门人员分流安排的总体计划,与需要分流的机关公务员同步分流,同步安排。
二、分流安排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干部身份的工勤人员时,可按照青政办〔2000〕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流安排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99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病、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可参加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教育,取得学历后,按有关规定报销学费。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在职人员对待。学习期满并取得相应学历的,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推荐安排工作,或到人才市场竞争择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上,本人自愿参加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应予同意。
(四)分流到企业工作的,其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均按照青政办〔2000〕3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自愿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辞职补助金。
四、今后省级行政机关的驾驶员、打字员、通讯员,按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对待,各部门不得再行调配具有公务员或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到工勤人员岗位工作。对现在在工勤人员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干部,要逐步调整到相应岗位工作。
五、本意见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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