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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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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97号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2001-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1〕9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情况,再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中央未正式批准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总体方案以前,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仍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继续抓紧抓好。同时要遵循国务院办公厅28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调研、测算等基础工作,为今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根据国务院将各省改革试点方案由备案制改为报批制,方案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的规定,在对我省方案未正式批准前,省政府决定对原确定今年在西宁、海东、海西三个地区18个县的改革试点暂不全面推开,待国务院正式批准和中央有关政策落实后再按有关程序和步骤启动。按照中央关于去年已经选择部分县实行改革试点的省,今年要继续下力量抓紧抓好原定试点工作的精神,我省今年的试点范围予以适当调整,即在原试点的基础上,对乐都县、天峻县、贵南县三个县由乡扩大到县,同时在河南县托叶玛乡继续进行试点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精神,准确掌握和执行改革前后的各项政策界限,决不能由于工作部署的调整而引起农牧民负担的反弹。除改革的试点县(乡)外,其他非试点地区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继续按政策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同时继续执行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5%,并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的规定。

 四、目前,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做好整顿治理“三乱”的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8号文件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对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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