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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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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我省1999年粮食购销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9]56号

  【发布日期】1999-04-29

  【生效日期】1999-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

关于我省1999年粮食购销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29日青政办〔1999〕5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财政厅、粮食储备局、物价局《关于我省1999年粮食购销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1999年粮食购销政策的意见

        (省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粮食储备管理局

           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和省委九届二次全委会和省九届二次人代会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搞活经营,现就1999年我省粮食购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实行定购粮食的品种为小麦和青稞,定购数量维持上年数量不变。对小麦继续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针对青稞购销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取消保护价收购政策。鉴于我省属高寒地区,玉米种植面积小,数量比较少的实际,从今年起玉米退出收购计划。

 二、为了促进全省粮食生产与市场需求有机结合,促进粮食销售转化,优化农业经济结构,适当调低地产小麦定购价、保护价和青稞定购价格,并对地产小麦收购实行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原则是:继续适当拉开冬春小麦的定购价与保护价价差,对春小麦拉开质量等级差价,各等级之间的价格差率由现在的3%调整为5%。同时,将全省划分为两个价区(海东及其他地区、海西)。具体价格待收购前由省物价部门商有关方面在分析全国粮食价格形势,尤其是衔接毗邻省区粮食价格(含青稞)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三、各级政府、各级计划、粮食、工商、贸易、金融等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改革的三项政策,深化粮食企业自身改革。要加强市场管理,对该管的环节和粮食品种一定要管住,为实行顺价销售创造条件。同时,要处理好管理与搞活的关系,培育粮食市场,搞好粮食经营,彻底解决粮食销售难的问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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