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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9]55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部门
关于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
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川办发〔1999〕55号) 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四川省大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
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
(省粮食局 省农工委 省财办 省工商局 省农业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中关于“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大型农业企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的界定
(一)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或农户直接签订1万亩以上的优质粮食产销合同;
2、自身拥有仓容2500吨以上,并有配套的粮食验质检测人员和仪器;
3、年产销能力在4000吨以上。
(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饲料生产能力在2万吨(使用原粮1万吨)以上;
2、自身拥有仓容5000吨以上,并有配套的粮食验质检测人员和仪器;
3、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利税大户。
(三)大型医药、食品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用原粮5000吨以上;
2、自身拥有仓容2500吨以上,并有配套的粮食验质检测人员和仪器;
3、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利税大户。
(四)大型酿酒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用原粮50000吨以上;
2、自身拥有仓容25000吨以上,并有配套的粮食验质检测人员和仪器;
3、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利税大户。
二、审批程序
凡要求直接向农户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用粮企业,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购品种、数量和用途),并领取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收购粮食申请表》,企业填好此表并经企业注册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转报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条件审查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直接收购粮食许可证》,明确收购粮食的品种、数量和所在县(市、区),企业凭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和许可证到企业用粮产地的地方政府和村、社、农户签定用粮收购合同。同时,企业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原料用粮。
三、收购纪律
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用粮企业,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二)严格在划定的收购范围内收购,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扰乱收购市场。
(三)严格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收购,不得擅自扩大收购品种范围和收购数量;
(四)收购粮食只限企业自用,不得倒卖原粮;
(五)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定期向工商、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其收购进度,工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企业要进行全程监控,防止弄虚作假、扰乱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罚则
经省政府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用粮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及国家有关粮食购销政策的,首先取消其直接收购粮食的资格,同时将按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行为违法处罚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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